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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导读:对于是否税前扣除,比较适用于高危职业,如果企业是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但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及意外门诊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因为现在国家尚未对”其他商业保险费”和”特殊工种职工”进行界定,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我们知道企业为员工投保的员工意外险是意外险的一种,是企业给员工购买的意外保险,也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一般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会有不同的保险要求,团体意外险和高危行业险,都是企业和个人自愿参与投保的险种,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只要是正规的企业,尤其是涉及危险品生产、事故发生率高的企业,都应该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而且,仅作为基础保障的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保障这些员工的利益.同时,除了帮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高危行业险外,企业还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公众责任险等来分散风险.

为员工买的商业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以上是关于商业险税前抵扣的相关内容,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与财税相关的文章,请持续关注企业经营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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