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通知,餐费没附菜单一律不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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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网上看到一个报道。大概讲的就是有个地方的市委巡察组某街道进行巡察,发现了8张来自全国不同地方,金额大小又不一样的餐饮发票,但这8张发票后附的菜单居然一模一样,由此发现了该街道财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报销票据不但不严格把关,还违反财务规定帮助报销人伪造菜单作为报销凭证附件的情况。最后,负责财务工作的刘某和分管财务的赵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和提醒谈话。
当时就在想,现在政府部门的报销都这么严格了?
招待费报销还要附菜单?
无独有偶,最近有个朋友公众号后台问我,说他们上级公司也修订了最新的费用制度,要求商务餐饮接待报销无菜单的一律不予报销。
这位朋友也和我之前的困惑一样,她觉得报销餐饮费有餐饮费发票不就行了吗?为什么还要菜单?是不是税务局上有啥规定?
为此,我也从税务角度仔细的分析和思考了一下这个问题。
结论就是,税务上并未有任何明确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报销需要附菜单才符合税法规定,对于报销不附菜单不予报销这个完全是每个公司,每个单位自己的一个内部财务管控手段,并非通用的政策要求。
首先,增值税方面
企业日常经营发生就餐行为是非常正常的,服务提供方提供餐饮服务是增值税应税行为,理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需取得正规发票。
那么餐饮费发票是否必须按清单开具呢,也就是在发票上注明,宫保鸡丁、夫妻肺片等菜名来开具?
这点是否定的,对于销售方来说,销售的是服务,餐饮服务就是品名,无需开具菜品名称,直接开具餐饮服务即可。
就像卖汽车的,他的产品就是汽车,他不会给你开具车轮胎、方向盘、桌椅等清单。
你卖的是什么商品,提供的是什么服务,你就开具什么名称,你如果本身销售的就是零配件,那你清单开具没问题。
至于菜单,那仅仅是餐饮服务的结算明细,需要的话单独索取小票即可。
所以,增值税开具方面并没也不会规定餐饮发票的开具需要按菜单具体名称开具,我们只取得餐饮费名字的发票是正规合理的。
其次,看看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主要是一个扣除的问题,很明显餐饮行为是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必须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至于是否附菜单,这个说实话所得税并未硬性的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对支出扣除是有以一个总体的原则把握的。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扣除的规定都是和收入相关,合理,所谓合理就是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这里算是一个统领性的证明资料说明,合同、付款凭证这些需要附上证明合理真实,但是更细致的明确性的证明,据二哥了解,除了个别如会议费、差旅费税务局有过明确的一些规定(主要是各地的规范),其他的如餐费这些,我从来没看到有税务局执行口径必须要附菜单来作为证据链。
会议费,比如某地的要求就是,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对于这种所得税有明确规定的,你就需要按规定准备相应的证明资料,而对于餐饮费这种,所得税扣除其实就把握一个大原则就行了,你有发票,按制度有报销审批手续,招待费金额和企业经营收入比例合理,我觉得没有菜单,扣除也是不受影响的。
当然如果你附上菜单,那也不算画蛇添足,毕竟证明资料越多,越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这也没啥坏处。
包括我现在日常报销的快递费用,网约车费用,你把快递清单附上、把行程单附上一方面你财务把控上更精准,另一方面你肯定也是更符合所得税的扣除大原则,是有利无害的。
所以最后的结论就是,餐饮费附菜单,这个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有企业财务要求那仅仅就是自己的内部管理。
但是虽然税法没有明确要求,但是你附菜单增加支出的证据链却是符合所得税扣除原则的(有更真实的支出依据)。
也就是不强制必须有,但是有了更好,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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