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执行发票新规及涉税处理,赶紧学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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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发票新规来了
(备注:参考台州市税务局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5月1日以后开具机动车发票,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操作方面变化:
(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生产或进口机动车后,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统称车辆电子信息)。
上述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若上述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未关联车辆电子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销售方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等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关联。
(3)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终端环节。
按照“一车一票”原则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机动车流通环节。销售方应当开具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汽车经销商A从汽车生产厂家B购进一辆汽车并销售给C公司,C公司销售给D个人自用,则B公司开具给A公司以及A公司开具给C公司的发票,均为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开具给D个人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
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例】某汽车4S店将汽车精品销售给消费者,不是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正常开具,不会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5.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发票左上角打印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票多栏次,或者附件清单多辆车开具,但是规格型号栏必须要按规定填写车架代码。
【例】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时,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根据“一车一票”的原则,单辆车不含税价超过当前已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人,需要申请更高限额。
例如当前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版的纳税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票不含税价最高可以开具为100万元,若单辆车价超过100万元,需要申请更高额度的开票限额。
7.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
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8.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9.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例1:5月31日,张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台新车,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4S店,4S店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4S店,4S店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如该纳税人已抵扣增值税,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4S店。4S店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0.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11.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13.上述政策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政策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14.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02
二手车转让相关涉税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01 个人销售二手车
增值税:免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附加税费:增值税免征,相应的附加税费随之免征。
个人所得税:转让方需要依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纳税。
印花税:个人转让二手车应当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适用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印花税减按50%征收。
0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
增值税:一般情形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行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3%。(3)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2%。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处置,账务上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后根据该科目余额结转到“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支”科目来计入当期损益并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销售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二手车的销售收入应并入当年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适用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按50%征收。
03 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
增值税:1.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2.一般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情形的,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
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3%。(3)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2%。
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处置,账务上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后根据该科目余额结转到“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支”科目来计入当期损益并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印花税: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适用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04 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增值税:
1.销售额计算为提高新出台二手车经销业务减征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同时,为规范征管,本公告发布后新出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均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2.发票开具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公布)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维护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公告明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3%。(3)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2%。
企业所得税:计入当期损益并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印花税: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适用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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